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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未來銀行授信業務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發布時間:2022-06-28 16:51:17

引言

銀行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而銀行授信則與銀行業務和風險天然相伴。它是銀行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起點,也是銀行風險管理的關鍵環節和核心要素。若要了解銀行業務,就得先了解銀行的授信業務;若要理解銀行經營,就得先理解銀行的授信要求;若要有效管理銀行的信用風險,就得善用銀行的授信規則。

為此,本期推出專題文章,對銀行授信業務進行簡要分析,講講什么是授信,授信是如何核定的、如何占用的;再說說銀行和監管部門都非常關注的授信集中度等問題;最后從授信中的“道”與“術”角度,談談未來銀行授信業務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本文綱要

一、授信是什么?

(一)“授信”的概念

(二)“授信”的特點

(三)授信與授權、信貸、融資的區別

二、授信是如何核定的?

(一)核定授信的基本原則

(二)核定授信的基本流程

(三)授信額度的測算方法

三、授信額度占用與信用風險緩釋

(一)保證金質押

(二)保證擔保

四、集團客戶與授信集中度管理

(一)統一授信管理

(二)資本約束及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要求

(三)聯合授信管理

五、把握未來:授信業務中的“道”與“術”

(一)把握好授信業務中的“道”

(二)實施好授信業務中的“術”

 


一、授信是什么?

(一)“授信”的概念

所謂“授信”,通常來說,是指銀行為特定客戶核定的,銀行愿意并能夠承受的最高融資限額或風險限額。銀行授予客戶一定的授信額度后,客戶即可在該額度內申請貸款、擔保等表內或表外融資業務。

具體來說,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表內外業務。只要這些業務或行為可能產生客戶對銀行的信用風險,都要納入銀行對客戶的授信管理。在實踐中,有些銀行將上述業務統稱為“授信業務”。

銀行授信還可以細分為最高額授信和分項授信:最高授信額度,是指對客戶核定的、銀行愿意并能夠承受的授信業務最高限額;分項授信是在最高額授信額度下,基于不同的風險成因及風險特征,為不同類型的融資業務設定的分項限額,例如,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融資、融資性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等。

例如,銀行給了C公司最高授信額度10億元,又細分為固定資產貸款額度5億元,流動資金貸款額度2.5億元,銀行承兌匯票額度0.5億元,貿易融資額度2億元,固定資產貸款額度不得與其他授信產品調劑使用,但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和貿易融資額度可以調劑。

一般而言,銀行對客戶核定授信額度,僅表示銀行愿意對該客戶承擔一定風險,但不表示銀行對該客戶的任何融資承諾(構成貸款承諾的授信除外)。另外,銀行對客戶核定的授信額度屬于銀行商業秘密,除銀行為客戶營銷等需要主動部分公開授信額度外,一般情況下不對外公開。

(二)“授信”的特點

1.“莫衷一是”的授信

雖然本文前面對“授信”下了個一般性的概念界定,但在目前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中,尚未對銀行的“授信”及授信業務進行一個普適性的界定。恰恰相反,散落在各個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的“授信”概念,往往是為規范某一類型的授信行為,具體含義及業務場景可能莫衷一是:

有時,它表示的是銀行授予客戶信用或辦理授信業務,如原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盡職工作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二條的規定。有時,它表示的是銀行承擔的客戶信用風險或風險暴露,如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銀發〔1999〕31號)第二條和原銀監會《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會令〔2010〕4號)第四條的規定。

其義究竟為何,需要結合相關語境才能辨明。

1)從漢語語義分析

在漢語語境中,“授信”一詞多意,既可以是動詞也可以是名詞,“授”是“授予”、信是“信用”。如果作為動詞,是銀行“授予信用”的行為或過程;如果作為名詞,則是銀行對客戶“授予的信用額度”。

2)從銀行角度分析

若從銀行業務類型角度看,授信可以表示銀行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類型,如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融資(貸款)、融資性擔保、貿易融資等,都可以構成銀行對客戶的授信。若從銀行風險管理和資本約束等角度看,授信又可以表示銀行承擔的客戶信用風險或風險暴露,也正因為此,銀行各類表內外業務,只要導致銀行承擔客戶信用風險的,都要納入銀行授信管理。

3)從客戶角度分析

對客戶來說,客戶得到了銀行給予的信用,就是“受信”。客戶作為用信申請人,向銀行申請授信,銀行經調查核定后,如愿意承擔客戶的信用風險,可以通過具體的授信業務向客戶提供授信。銀行與客戶由此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銀行作為授信人,成為債權人,客戶作為用信人,成為債務人。

2.“萬變不離其宗”的授信

隨著客戶需求的多樣化,銀行的授信業務品種也在不斷推陳出新。實踐中,一些與授信業務相關的信貸融資業務,同一業務類型,可能有不同的名稱表述。這既有不同金融監管部門統計口徑差異的原因,也可能是一些銀行為了監管套利,故意混淆概念。例如,通常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是最嚴格的,于是一些銀行將傳統的貸款業務包裝之后騰挪到其他業務類型或科目,如同業拆放、同業存放、投融資業務、委外理財、買入返售,或者其他應收款等。

當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為了把那些不叫“貸款”的授信業務納入監管,監管部門的統計口徑也在不斷更新。例如,在做金融統計時,要求銀行將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賬戶透支、信用證等各項墊款等各項融資統統計入“各項貸款”。2015年底,人民銀行推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將各項貸款拓展成廣義信貸,將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及其他投資等納入其中。2016年10月,原銀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6〕42號),提出穿透授信要求,要求銀行機構將實質上由其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對應至最終債務人。

但無論銀行授信業務如何創新,無論監管口徑如何調整,“萬變不離其宗”,銀行的授信業務本質未改。它反映的依舊是客戶的風險暴露程度,依舊是銀行愿意承擔的客戶信用風險的上限。它體現的依舊是銀行通過有效風險管理,實現信用風險和風險收益的均衡,實現自身利益、客戶利益乃至社會效益的統一。

3.“不可一世”的授信

銀行的授信業務是維系銀行與客戶的基本紐帶,對銀行和客戶來說,均有重要意義。

1)對銀行來說,授信業務是拓展客戶關系和融資業務的經營之本。銀行通過向客戶授予信用,向客戶提供生活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可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為實體經濟不斷注入新動能,也為銀行自身創造更多的利潤。當然,這也對銀行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對客戶來說,銀行授信是客戶獲得銀行融資支持的敲門磚。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的融資業務,這是監管的明確要求。正所謂“無授信,門難進”。如果沒有銀行的授信記錄,客戶就無法與銀行建立信貸等業務關系。當然,現在的銀行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對于優質的客戶,銀行更愿意主動上門,為客戶建立授信業務關系。通俗來講就是,在你想睡覺的時候,就有銀行給你送上枕頭。銀行通過主動承擔風險和管理風險,提高風險溢價,賺取收益。另外,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監管部門也從銀行授信入手,加強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監管,為金融支持小微企業提供制度激勵。

(三)授信與授權、信貸、融資的區別

實踐中,授信、授權、信貸、貸款、融資等詞匯,經常被混用。下面以授信為參照,簡單作個區分界定。

1.授信與授權

所謂授權,是指銀行對其所屬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崗位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的業務權限的內部控制管理規定。1996年11月,人民銀行發布《《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6〕403號),從“強化商業銀行的統一管理與內部控制”入手,統一對銀行授權和授信作了原則性規定,由此可見授權與授信兩者的內在緊密關系。

1)授信與授權的聯系之處

一是管理模式上,無論授信還是授權,都是銀行總部統一制定,自上而下實施的內部控制管理要求,都構成銀行的商業秘密,一般情況下不能對外公開。

二是表現形式上,無論授信還是授權,銀行一般都會通過專門的管理制度或文件(如基本授權文件、授信文件等)由總行下發分支機構,兩者的有效期一般都是一年。此外,違反授權或授信管理規定等違規操作行為,都可能造成銀行的損失(如承擔客戶的信用風險等)。

三是兩者制約關系上,銀行各業務條線在辦理授信業務時,受辦理機構或人員授權權限的限制。銀行確定最高授信限額,應保證在規定的授權范圍之內。四是調整機制上,在授信或授權實施期間,如需調整授信或授權的,可通過特別授權或專項授信等方式進行動態調整。

2)授信與授權的不同之處

一是權限來源或約束不同。銀行授信受銀行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等監管約束,而銀行授權的權限來源于銀行經法定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及章程的授權。

二是客體不同。授信對象是銀行客戶,是具有外向型特質的內控管理行為;而授權對象是銀行各級經營機構及相關人員(如總行部門負責人、一級分行負責人等),是內斂型的內控管理行為。

三是實現方式不同。銀行授信可通過銀行不同機構之間的額度共享來辦理授信業務,具有可分割性;而銀行授權不能分割,但可以根據逐級遞減原則向下轉授權,前提是轉授權的權限不應超過上級授權的權限。

2.授信與信貸

我們通常所稱的信貸業務是包括銀行本外幣貸款、貼現、透支等表內信貸和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貸款承諾等表外信貸業務的總稱。信貸業務是銀行在客戶授信額度內向客戶提供的一種融資服務。其中貸款、貼現、透支等業務,不論客戶實際提款或使用金額多少,一般都要按合同約定最高額資金額占用授信額度。

1)信貸與授信的聯系之處

首先,信貸業務屬于具體融資業務,例如,貸款屬于一項信貸業務,也屬于一項授信業務,但授信業務又不僅限于貸款。

其次,信貸業務需以銀行為客戶測算核定相應的授信額度為前提,并在該授信額度內作出是否提供信貸支持等融資安排。如果信貸等融資余額大于授信額度(包括分項限額),銀行就需要壓縮該客戶的信貸規模至授信額度以內,以滿足授信管理要求。

2)信貸與授信的不同之處

一是法律效力不同。信貸等融資業務是銀行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信貸合同生效后,如果銀行不按約提供信貸支持或客戶不按約償付本息或費用,均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授信屬于銀行對客戶單方面作出的風險承受“意愿”,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有強制性。

二是資本占用要求不同。信貸業務,不管是表內還是表外信貸,需占用相應的風險資本(表外信貸按信用轉換系數計量風險資本)。但授信本身無需占用資本,除非該授信具有等同于貸款的性質;只有被實際使用的授信額度,其已轉化為具體的授信業務安排,才會涉及資本占用問題。

3.授信與融資

融資的涵義比較寬泛。通常來說,廣義上的融資包括籌資主體通過證券、債券等市場籌措資金的直接融資和通過銀行等金融中介獲得資金的間接融資兩種形式。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融資行為屬于間接融資,一般來講,狹義上的融資所指的就是間接融資。盡管融資與銀行授信都是銀行向其客戶提供資金的行為,但兩者仍有一些差異。

在銀行業務實踐中,涉及國際、國內貿易或項目貸款的產品一般多以“融資”為名,如國內貿易融資、國際貿易融資、項目融資等。以國內貿易融資為例,貿易融資與基礎貿易背景結合緊密,都有對應的資金流和物流,資金用途明確,風險相對較低,但從本質上,貿易融資也屬于銀行一項信貸業務。

融資與授信的關系,同信貸業務與授信業務的關系沒有本質分別。例如,在國際或國內貿易項下,銀行可以分別為買方和賣方提供信用證以及信用證項下的押匯、打包貸款、議付、代付、福費廷等表內外融資服務。這些融資服務均應納入銀行對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占用授信額度。

二、授信是如何核定的?

對每一個可能發生融資業務的客戶,銀行都應確定一個授信額度。精準地確定客戶的授信額度,是銀行加強客戶信用風險控制與管理的基礎。

銀行一般把確定授信額度的過程稱為“核定授信”。核定授信是銀行授信工作的主要內容,除此之外,授信工作還包括授信后管理以及問題授信管理等活動。

(一)核定授信的基本原則

1.風險偏好一致原則

通常來說,風險偏好是銀行經營管理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銀行愿意承擔的風險類型、總量和各類風險的最大水平。它從風險承擔角度體現了銀行的戰略選擇、價值導向和業務取舍,是業務發展和風險管理活動的共同指南。

銀行應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其風險偏好,按照規定標準和要求確定客戶授信方案,核定客戶授信額度。例如,招商銀行在2021年年報中就指出,該行堅持風險回報相平衡的理念及風險最終可以為資本所覆蓋的審慎經營策略,執行統一的信用風險偏好,優化全生命周期信用風險管理流程,持續升級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全面提升風險管理水平,防范和降低信用風險損失。上述原則既是該行強化信用風險管理的基本遵循,也是該行核定客戶授信額度的總體要求。

2.“四統一”原則

“四統一”原則是指授信主體、形式、幣種和對象的統一,是1999年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試行)》(銀發〔1999〕31號)確立的原則。其具體含義是:

1)授信主體統一

對同一客戶,只能由一個部門或機構統一核定授信方案。

2)授信形式統一

對同一客戶不同業務品種的授信業務,均須納入客戶授信額度之內,實行統一管理。

3)不同幣種授信統一

對同一客戶不同幣種的授信業務,均要納入客戶授信額度之內,實行統一管理。

4)授信對象統一

對同一客戶,須作為同一授信對象進行授信,不能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下屬分支機構另行核定授信。

3.盡職審慎原則

1)審慎控制客戶風險總量和結構

核定授信額度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客戶過度融資風險,重點在于控制客戶在銀行授信業務的總量和結構。對于單筆授信業務的信用風險,原則上在具體業務調查審查審批時把握。對于核定授信中發現存在實質性風險的客戶和授信業務,也須在核定授信時提出明確具體的風險控制要求。

2)實質重于形式

在核定授信中,應按照客戶特征及授信業務風險本質,合理確定銀行承擔實質風險的授信對象,選用適當的授信測算模型、分析方法和管理模式,并結合銀行自身風險控制能力,審慎確定授信額度、管理要求及風險控制措施,實施差異化授信,動態調整。

(二)核定授信的基本流程

通常而言,銀行核定授信的流程主要包括授信盡職調查、授信盡職審查、授信審議和審批等環節。

1.授信盡職調查

授信調查以實地調查為主,必要時可通過工商稅務等政府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和外部征信機構等渠道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與驗證。授信調查人員要按照監管要求和銀行規定盡職履責,收集、整理、核實授信所需資料和信息,對調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予以揭示,并結合客戶情況,通過風險分析和評估,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測算客戶授信額度,并提出客戶授信預案。

2.授信盡職審查

授信審查人員要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授信盡職調查情況,開展盡職審查。審查人員還要分析授信盡職調查環節授信測算的參數或方法引用是否合理,對不合理的參數或方法作必要調整。在此基礎上,合理擬定授信方案。

3.授信審議和審批

銀行(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一般都設有專門授信評審機制,負責對授信審查人員擬定的授信方案進行審議。如經審議通過,則授信方案報經有權審批人審批同意后生效;但如未經審議通過,則授信方案須退回重新發起調查或終止授信核定程序。

經批準的授信方案,通常包括授信額度(包括最高授信額度、分項額度以及分項額度的調劑規則等)、期限、額度性質(循環額度還是非循環額度)、授信業務類型、風險緩釋措施以及產品定價等內容。

在核定的授信方案實施后,因客戶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須通過另行審批程序進行調整:

1)額度不夠用,需要臨時增補額度;

2)額度到期,需要重審額度;

3)客戶出現風險,需要壓縮授信額度。

4.授信額度的使用

授信額度核定后,銀行內部各業務條線或分支機構就可以在授權權限內,在滿足授信條件的前提下,使用該授信額度,包括最高授信額度和分項授信額度。

在授信額度使用后,銀行還要加強授信事后管理,定期監測客戶及所在行業、區域的信用風險情況,對授信額度及風險敞口發起重審程序,實施動態調整,適時控制、減輕或消除不利影響。

(三)授信額度的測算方法

授信額度的測算對核定授信額度具有重要意義。測算客戶授信額度是一門復雜的技術活,既需要一定的計量工具,更需要專家的判斷,需要根據客戶的資產負債情況、凈資產、杠桿率以及銀行行業授信政策等因素綜合確定。

通常而言,測算客戶授信額度以圍繞客戶的債務結構展開,重點考量客戶的資產負債率、凈資產等財務指標。同時,還要考慮授信集中度、資本充足率、杠桿率等各項監管指標,確保不觸碰監管紅線

實踐中,銀行還會考慮企業評級、企業性質、所處行業、發展趨勢、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等因素,設置不同的調節因子對測算結果進行修正。例如,將凈資產調整為有效凈資產(即能用于擔保銀行債務履行的資產,一般需扣除遞延資產、無法變現的資產、待處理資產等資產);參照客戶評級,區分好企業和差企業,增加客戶風險調整系數等變量;綜合平衡對特定企業、行業、區域的授信總額,以保證銀行中長期整體戰略和短期經營策略的良好執行;考慮銀企合作情況等,將銀企合作歷史、客戶綜合貢獻度等作為測算授信額度的重要因素;等等。

例如,根據工商銀行2021年年度報告,該行在行業授信方面,突出支持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客戶、重大項目等“四重一大”優質信貸市場;積極支持“兩新一重”、制造業高質量發展、醫教養等消費升級服務業;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普惠金融、綠色金融、鄉村振興等領域。同時,嚴格控制,嚴格管控地方政府債務、房地產、“兩高”(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等重點領域風險。

招商銀行2021年度報告披露,該行對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產能過剩或“雙碳”政策等影響較大的煤炭、鋼鐵、有色金屬冶煉等15個重點管控類行業,按照白名單、維持類和控制類三分類原則持續對客戶實行分類管理和總量控制。

其中,對于行業內的龍頭企業和區域優勢企業等“白名單”客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給予適量授信增額支持;對于風險相對穩定、經營情況尚可的“維持類”客戶,通過維持現有存量、逐步置換,將客群結構向上市公司、集團內核心企業及經營良好的客戶轉移,通過總量控制、去劣存優的方式實現客戶和資產結構的優化配置;對于“控制類”客戶,例如僵尸企業和類僵尸企業、高杠桿高負債企業等,實施單戶限額管理策略。

下面簡要介紹一下銀行測算授信額度的主要方法:

1.資產負債比例法

通過“資產負債比例”測算授信額度是普遍的做法。我們對測算過程進行簡化,假設客戶最高授信額度測試值為Sn,則Sn=Rm(銀行愿意承受的客戶最高資產負債率)/(1-Rm)×NA(客戶有效凈資產)×T(行業平均負債率)×C(客戶風險調整系數,根據客戶評級設定,取區間值1-0)。

現有一家法人客戶,目前資產100萬,權益(有效凈資產)80萬,負債20萬,所在行業平均負債率為50%,銀行對其內部評級為A,對應的客戶風險調整系數為0.5,假設銀行對該客戶愿意承擔的最高資產負債率為60%,那么套用上述公式計算測算的最高授信額度為:Sn=60%/(1-60%)×80×50%×0.5=30萬。

2.現金流量法

以企業法人客戶未來一個時期內獲得的總現金流作為債務的清償來源,需要根據客戶的凈利潤、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折舊攤銷、投資收益等科目金額,預測企業法人未來可用于償債的現金流最大值,以此測算銀行授信的最高限額。

3.實收資本測算法

這種測算方法主要應用于新設法人(經營期不足一年),其測算公式是Sn=E×C,其中E表示客戶實收資本(或凈資產金額),C代表客戶風險調整系數(根據客戶評級設定)。假設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法人客戶A,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實收資本400萬,銀行將其評級定為BB,對應的風險調整系數為0.3,套用上述公式測算的最高額授信為:Sn=400×0.3=120萬。

4.授信額度的其他測算方法

1)結合客戶需求

計算并考慮客戶特定條件下的實際資金需求,例如季節性采購原材料導致的短期需求、大宗商品價格走低時的囤貨需求、擴張期的大規模固定資產投資需求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分析客戶真實信貸需求和資金缺口,合理測算客戶所需要的授信額度。

2)參考客戶償還能力

假設客戶M月收入1萬元,月息0.5%,假如該客戶沒有收入全部用于償付利息,本金到期后不斷續貸,則最多能獲得200萬。這就是客戶承貸能力的上限,銀行可在此上限范圍內合理測算一個參考值,作為核定最高授信額度的參考依據。

3)根據擔保情況測算授信額度

如客戶Y提供房產抵押,估值200萬,抵押率60%,即可測算120萬元的授信額度。

4)根據銀行內部行業、地區、產品授信組合政策來確定

假如銀行都某個具體行業設定了授信額度總量,對某個地區授信額度又設有總量,在多重總量限制下,給特定的客戶測算最高授信額度。

三、授信額度占用與信用風險緩釋

銀行核定客戶授信(包括最高額授信和專項授信額度)后,客戶即可按照約定的授信條件辦理具體的融資業務。這就會產生授信額度的占用問題。

通常來說,對客戶辦理的表內或表外的各類授信業務,原則上應按照授信業務余額占用客戶的授信額度。在任何時點上,客戶的授信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已核定的最高授信額度。對此,銀行往往通過系統來實現對授信額度占用的剛性控制。問題是,對最高授信額度設定為零或無可用授信額度的客戶,銀行能否為其辦理授信業務?如果可以,都有哪些方式?回答這個問題,可以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入手。

信用風險緩釋是指通過風險控制措施來降低因客戶違約給銀行授信業務帶來的損失或影響程度。實踐中,常見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包括保證金等合格抵質押品、第三人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信用緩釋工具雖然不能降低客戶的違約風險,但可以轉移或降低客戶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可以緩解客戶授信額度不足問題。

(一)保證金質押

1.保證金的風險緩釋作用

在銀行授信業務中,授信額度可以區分為最高授信額度和敞口授信額度。

最高授信額度是客戶可以使用的最高風險限額,在分項授信額度下,則可以表示該分項授信額度的最大金額。

敞口授信額度是最高額度或分項授信最高額度扣減保證金后的授信額度。這里提到的保證金包括:存款(存單)、國債、合格債券以及其他比照保證金管理的具有現金價值的質押物,具體范圍可以參考2012年《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資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重法下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類型。用以下公式表示:

敞口授信額度=最高授信額度-保證金

保證金=最高授信額度-敞口授信額度

最高授信額度=敞口授信額度+保證金

舉個例子:銀行給C客戶200萬最高授信額度,敞口授信額度是100萬,另外100萬(200-100萬)就需要客戶提供保證金才能獲得。如果沒有保證金,客戶實際能夠使用的授信額度只有100萬,也就是敞口授信額度,這是銀行對C客戶實際愿意承受的最大風險暴露。

再舉個例子:銀行給甲公司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專項敞口授信額度,保證金比例為40%。該公司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800萬元,此時需存入保證金320萬元,剩余的480萬占用敞口授信額度,業務辦理后,還剩余敞口授信額度520萬。

從以上公式,我們還可以發現,在敞口授信額度不變的情況下,客戶通過提供保證金的方式,可以申請調增銀行授予的最高授信額度。即使銀行對客戶的敞口授信額度為零,在客戶提供保證金前提下,可以辦理相應業務,這些業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低風險擔保授信業務”。因此,客戶通過提供保證金,可以降低客戶的敞口授信額度,也就是說,可以降低客戶的風險暴露,降低客戶違約可能對銀行造成的損失。

我們以金額衍生品交易為例。在衍生品交易中,銀行往往按照客戶衍生品業務專項授信最高額度扣減銀行應收取的保證金之后的余額,即敞口授信額度,占用衍生品業務專項授信額度。客戶無需繳納保證金的,也就是保證金為零,此時就以敞口授信額度全額占用專項授信額度。業務存續期內,敞口授信額度的波動風險管理,通過保證金動態調整實現。

2.保證金風險緩釋作用的局限性

從授信額度占用角度分析,通過保證金擔保方式降低銀行的信用風險暴露,作用還是有限的。客戶提供的保證金以外的其他抵質押物,例如,應收賬款、商用房地產、居住用房地產等抵質押品,不能從敞口授信額度中扣除。也就是說,即使客戶提供了抵質押物,客戶對應的敞口授信額度通常不會降低。原因主要是:首先,抵質押物的價值是動態的,其能否變現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流動性風險較高,但保證金特別是存單等質物基本上不存在上述問題。其次,抵質押物上設立的擔保物權,目的是在用信企業不能償還銀行貸款或其他融資款項時,銀行可以獲得相對于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這僅僅是一種或有權利。

當然,抵質押物的存在,能夠減少銀行的信用風險暴露,提高客戶違約發生時授信業務的回收率,而且在計提銀行風險資產時,不同的抵質押物對應的風險權重也是不一樣的,這對衡量銀行資本成本,提升資本價值和資本回報(如RAROC)具有重要意義。以個人住房貸款為例,銀行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而對個人其它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住房抵押擔保起到了降低或緩釋貸款風險權重的作用。

(二)保證擔保

1.保證擔保的風險緩釋作用

保證是第三人以其信用為債務人的履約行為提供擔保的一種風險緩釋方法。保證人可以被看作是債務人的直接信用替代,一旦債務人發生違約,保證人應當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通常會約定承擔連帶責任)。銀行在接受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時,有必要通過綜合評估保證人的財務狀況、信用記錄及償債能力,對保證人進行信用評級。

根據資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成為合格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保證須符合相應條件,例如,保證責任是直接的、明晰的、不可撤銷的和無條件的,保證人的信用水平必須比債務人的信用水平要高,采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后的風險權重不小于對保證人直接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具有實質風險相關性的保證不應作為合格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等。此外,根據資本管理辦法的規定,信用違約互換和總收益互換等信用衍生工具如果能夠提供與保證相同的信用保護作用,也可以作為合格的風險緩釋工具。

保證擔保可以在其覆蓋的授信業務范圍內,以保證人的信用替換債務人的信用,通過占用保證人的授信額度,減少對債務人自身授信額度的占用,從而實現信用風險從債務人向保證人的轉移。在保證人信用水平高于債務人信用水平的前提下,保證擔保可以實現對債務人信用風險的緩釋作用。

2.保證擔保下的授信額度占用規則

前文已提到,銀行為客戶辦理授信業務,原則上要占用客戶自身授信額度。但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需根據保證人的具體情況,合理設置授信核定的占用規則。

1)同業擔保

如果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為客戶在銀行辦理的授信業務提供擔保或辦理承兌的,如出具保函、備用信用證、匯票承兌等形式,一般按擔保或承兌金額占用該金融機構的授信額度,不占用客戶自身授信額度。但是,對于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授信業務,為審慎起見,一般會同時占用擔保公司授信額度和債務人自身的授信額度。

2)供應鏈融資

如果供應鏈的核心企業承諾為供應鏈上下游客戶提供產品或商品的回購、保證銷售成功或提供保證擔保的,可以占用核心企業的授信額度。

3)中央清算

在衍生品交易中,中央清算的核心功能是合約的更替和擔保交收。對原交易項下的買方和賣方來說,相當于由中央交易對手方對合約的履行提供了擔保,而且在資本監管框架下,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方視同為金融機構。基于上述原因,在與交易對手辦理衍生品交易時,如相應交易由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方集中清算,自相應風險轉移至中央交易對手方時起,可相應釋放原占用的交易對手的授信額度。

四、集團客戶與授信集中度管理

集團客戶是現代企業發展的高級形式,企業通過資本投入、管理控制等多種關聯方式,形成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單位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和有機聯系的經濟組織。對銀行來說,集團客戶既包括一般法人集團客戶,也包括同業機構客戶。集團客戶一直都是銀行重要的授信客戶,但由于集團客戶內部關聯關系龐雜隱蔽,關聯交易頻繁且風險傳導性強,由此可能引發授信集中度風險,例如多頭授信、過度授信等問題。

《商業銀行法》實施后,銀行監管部門針對集團客戶授信管理,先后頒布了《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試行)》(銀發〔1999〕31號,下稱“31號文”)、《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會令〔2010〕4號,下稱“4號文”)、《關于集團客戶授信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81號)、《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1號,下稱“1號令”)、《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18〕24號,下稱“24號文”)等規定,重點規范銀行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違規授信等授信業務風險突出問題,要求銀行加強統一授信管理,強化資本約束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并試點聯合授信。

 

(一)統一授信管理

早在1999年,人民銀行發布31號文,提出授信“四統一”原則,其中第一項就是授信主體的統一,明確了“統一授信”的概念。

2010年銀監會4號文則進一步規定,銀行要從控制和關聯關系等特征入手,清晰界定“單一集團客戶”的范圍,對集團客戶授信實行統一管理,集中對集團客戶授信進行風險控制。首次提出對集團客戶授信的三原則:統一、適度、預警。特別強調銀行“持有的集團客戶成員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券資產以及通過衍生產品等交易行為所產生的信用風險暴露應納入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進行風險管理”。

2014年4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管局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下稱“127號文”)首次明確,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包括同業融資和同業投資業務),應當建立健全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并將同業業務納入本機構的統一授信體系,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實踐中,銀行為落實對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要求,一般會根據集團總部對成員單位的控制力、合并報表情況以及客戶與銀行合作情況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等方式,實現對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

1.“自上而下”的授信方式

對銀行能夠獲取集團客戶真實完整的集團合并報表,集團總部及大多數成員單位(企業)在銀行有授信需求,且集團總部對成員單位具有較強控制力的集團客戶,銀行往往傾向于采用“自上而下”的統一授信方式,從把握集團風險總量入手,關注集團整體融資的適度性,先確定集團整體授信總額,再結合成員單位具體情況,確定成員單位授信額度的分配及調劑規則。

2.“自下而上”的授信方式

對無法適用“自上而下”授信方式的集團客戶,銀行也可以采用“自下而上”方式。銀行主要基于每個成員單位的風險情況,逐一確定各成員企業授信額度,在有效控制集團整體風險的情況下,匯總形成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

從近年來監管處罰情況看,違反監管規定,未履行對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要求,是銀行機構被處罰的主要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集團客戶未納入統一授信;

部分集團客戶未執行統一授信項目且超越權限發放貸款;

同業投資按照穿透原則對應至最終債務人未納入統一授信管理;

開展同業投資未對產品發行人和實際用款企業進行統一授信;

未將同業客戶納入實施統一授信的客戶范圍;

未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納入統一授信管理;

低風險業務或部分業務未納入統一授信;

統一授信管理不到位或不完善的其他違規行為。

(二)資本約束及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要求

1.《商業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從法律層面就銀行對同一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作出資本約束規定。

2.《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及2010年4號文

原銀監會2005年發布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規定,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高于15%;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單一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高于10%。2010年銀監會4號文又重申了上述指標,同時規定,當一個集團客戶授信需求超過一家銀行上述指標(即超過銀行風險承受能力)時,銀行應采取組織銀團貸款、聯合貸款和貸款轉讓等措施分散風險。

上述10%和15%這兩項指標,對大型銀行來說,一般不會有什么影響。但是對中小城商行和農商行而言,這兩項指標就像緊箍咒,壓力不小。

我們以宇宙行為例,截至2022年3月底,工商銀行的資本凈額為3.72萬億,按此口徑計算,工商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非同業客戶)的最大授信可達到5580億(其實,目前國內沒有一家集團客戶能在一家銀行消化如此高的授信額度),對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最高可達3720億元(工商銀行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為1178億元,占其當年資本凈額的3.5%)。

不過,即使是大型銀行,也有因為歷史原因突破上述監管紅線的情況發生。例如,根據郵政儲蓄銀行2021年度報告,截至2021年末,該行最大的單一借款人即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的貸款余額為1770.89億元,占該行資本凈額的18.72%,超過了監管紅線。對此,郵政儲蓄銀行的解釋是,該行對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的授信中包括該行歷史上為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2400億元授信額度,該額度得到相關監管機構許可。截至2021年末,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在該額度下的貸款余額為1600億元,扣除該1600億元后,該行對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的貸款余額占該行資本凈額的1.81%,符合監管要求。

3.127號文

2014年127號文第14條規定,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后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這是監管部門首次對銀行同業授信業務提出資本約束監管要求。

4.2018年1號令

1號令的出臺目的是“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戶集中度風險”。考慮到授信額度可以理解為銀行對客戶承擔的“最大風險暴露”,1號令中關于集團客戶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要求,也同樣適用銀行集團客戶授信管理。1號令提出了以下幾項監管指標:

一是商業銀行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15%,該指標延續了《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及2010年4號文的規定。

二是商業銀行對一組非同業關聯客戶(包括非同業集團客戶和經濟依存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0%。與2010年4號文比較,1號令對集團客戶風險暴露的監管要求更為寬松,主要考慮到傳統授信業務以貸款為主,但近年來銀行授信業務或者企業融資方式更加多元化,適度放寬監管要求有利于銀行加強對實體經濟的金融支持。

三是商業銀行對同業單一客戶或集團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考慮到部分銀行同業風險暴露超過了該標準,1號令對同業客戶風險暴露設置了三年過渡期。銀行可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業務模式、分散同業資產、拓展客戶群體,無需簡單壓降同業業務總體規模。

四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對另一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15%。商業銀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后,對其他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暴露應在12個月內達到上述監管要求

(三)聯合授信管理

針對集團企業等客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通常的監管思路都是從單一銀行授信風險管理的角度著手,但對于約束多家銀行對單一企業,特別是大型集團客戶過度融資,還缺乏有效監管制度安排。為彌補監管短板,銀保監會于2018年發布24號文,組織銀行機構穩妥推進聯合授信機制。

1.什么是“聯合授信機制”?

聯合授信是指擬對或已對同一企業(含企業集團)提供債務融資的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改進銀企合作模式,提升銀行業金融服務質效和信用風險防控水平的運作機制。

2.銀行應對哪些企業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聯合授信機制的主要目的是防范企業重大信用風險事件,適用對象為債權人數量多、債務規模大、外部風險影響廣的大中型企業。4號文根據企業融資余額和債權銀行數量兩個指標,確定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范圍。

目前主要包括兩類企業:

1)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2)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20~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可自愿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在試點期間,監管部門根據上述標準,選取性質、行業、規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業作為試點對象。

3.聯合授信機制是如何運作的?

聯合授信機制堅持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主要通過聯合授信委員會成員銀行協議、銀企協議等法律合約,以及聯席會議決議等內部約定進行規范。根據24號文,聯合授信機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運作:

1)協商確定聯合授信額度

聯合授信委員會根據企業經營和財務情況測算其承債能力,與企業協商一致后共同確認聯合授信額度,企業在額度內享有自主融資的權利。聯合授信額度包括企業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渠道的債務融資,以及對集團外企業的擔保。

2)監測聯合授信額度使用情況

聯合授信委員會建立企業融資臺賬,對已確認的企業實際融資及對集團外企業擔保,在融資臺賬中等額扣減企業剩余融資額度。銀行向企業提供融資前,應查詢剩余融資額度,在剩余融資額度內向該企業提供融資。

3)建立預警機制

明確預警狀態觸發、管理和退出等要求,對處于預警狀態企業的新增融資,銀行應采取更加審慎嚴格的信貸審批標準、風險管控措施和風險緩釋手段。若企業確可能發生償債風險的,可在聯合授信機制的基礎上組建債權人委員會。

五、把握未來:授信業務中的“道”與“術”

當前,我們處在一個急劇變化的世界,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續蔓延以及世界局部地區地緣沖突的不斷升級,都讓我們感受到了各種風險和挑戰。銀行是專門經營風險的機構,與各種不確定性相生相伴,是銀行業務的根本特征和基本要求。面對風險,銀行如何規避風險、控制風險,但又不忌諱、不忌憚風險,這是銀行授信業務必須要妥善處理的一個大問題。

面向未來,把握未來,銀行尤其需要處理好授信業務中的“道”與“術”。老子曰:“有道無術,術亦可求也;有術無道,止于術。”“道”是指導原則,是戰略思想,是經營方向;“術”是具體戰術,是解決具體問題的方法,是實現“道”的實踐操作。

銀行發展授信業務,需要道術兼修,道統領術,術服從于道。銀行應主動直面風險,承擔風險,將風險置于可控的范圍內,將損失控制在允許的程度上,實現風險與收益的統一,安全與效益的統一。

立足當前,展望未來,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把握好授信業務中的“道”,又如何實施好授信業務中的“術”?

(一)把握好授信業務中的“道”

授信業務是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起點。銀行授信業務的“道”就是銀行經營授信業務的基本戰略和指導原則,也就是銀行要從經營戰略層面,在有效平衡授信風險與收益關系的前提下,審慎確定銀行授信業務的發展定位、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等原則和方向。

再具體一點來講,銀行授信業務中的“道”包括幾個層面的問題:

如何認識自我,這是銀行對自身市場定位的認知問題。不同類型的銀行,應當具有不同的經營定位。系統重要性銀行與非系統重要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與區域性城市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與農村商業銀行,在發展定位等問題上肯定會存在比較大的區別,這些區別也必然導致不同銀行機構之間在授信業務發展戰略上也會存在較大差別。但無論是哪一類銀行,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銀行作為經營風險的機構,在授信業務辦理過程中,必須做到“敬畏市場,敬畏風險,敬畏常識”。

如何理解外界,這是銀行對市場和客戶的認知問題。根據自身定位和對外界的認識和理解,審慎提出授信業務發展戰略及客戶風險偏好基本原則,明確行業授信、區域授信、授信集中度、過度授信預警和其他指標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強化全覆蓋全口徑的統一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機制。同時,要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市場和客戶的變化情況,動態調整授信政策。

如何擁抱監管,這是銀行對依法合規經營的認知問題。這也是銀行確保授信業務安全合規的基本底線。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國之重器,要嚴格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容不得半點馬虎。監管的約束,決定了銀行可以承擔哪些風險,可以通過什么手段覆蓋這些風險,以及銀行必須回避哪些風險(如禁入的行業和客戶類型,不得參與的授信業務范圍等)等問題。簡單地說,就是通過授信業務,哪些是銀行可以依法合規去賺的錢,哪些是銀行不能賺的錢(即使賺了也會被吐出來的錢)。

(二)實施好授信業務中的“術”

相對于授信業務中的“道”,授信業務中的“術”是具體化的,方法性的,并具靈活性的。在各類“術”中,有些涉及授信業務的底層邏輯,是相對穩定的;有些則是需要隨行調整,與時俱進,動態變化的。在“道”的統領下,銀行實施好授信業務中的“術”,要著重關注并妥善處理好以下問題:

1.尊重并恪守授信業務的基本邏輯和常識

無論授信業務涉及的行業或類型為何,其底層的邏輯并不會發生根本性改變;授信業務可能需要運用復雜的風險模型和客戶識別標準,但絕不能偏離基本常識,去識別和判斷客戶和市場的風險。所有授信業務,在把控風險時,需要關注的問題基本是共通的,比如,誰申請融資授信,申請人是干啥的,申請人融資干什么,第三人為什么要給申請人提供擔保,借款人用什么還款,還不了怎么辦,等等。

在核定授信額度時,銀行要嚴格實質風險的防控,不僅要嚴把融資的準入關,還要重視第一還款來源的可靠性和第二還款來源的有效性;要特別關注授信集中度等問題,對風險隱患大的客戶,要抓緊壓縮和控制授信額度;對在本行只有貸款沒有存款、結算等業務的“裸貸”客戶,銀行要多分析具體原因,并采取適當的風險防控措施。

2.金融科技可以優化授信流程,但不能改變授信的本質

面對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悄然轉變的客戶行為以及日益嚴苛的授信監管政策,銀行可以推進數字化轉型,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新型金融科技,優化授信業務流程,提升授信業務效率。例如,在客戶營銷與服務、客戶評級與分類準入、授信申請受理、授信分析與評價、授信審批、授信執行、授信后監控管理、早期風險預警以及問題授信識別與管理等方面,應用金融科技實現銀行授信流程的移動化、線上化以及授信業務的場景化、智能化和自動化。這極大地提升了授信業務的處理效率及授信風險防控的智能化,推進授信效率與風險防控的有效平衡。

例如,部分銀行近年來推出諸如“秒貸”等個人客戶實時授信業務產品,大大提升了客戶授信業務服務體驗和金融服務效率。銀行在獲得客戶信息處理授權的前提下,根據客戶的授信申請(如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智能終端等渠道)及客戶在本行的資產情況,如代發工資、存款情況、基金與銀行理財等資產規模、貴金屬資產、年金權益信息、住房公積金、社保繳納信息等,由銀行系統自動進行風險篩查,并對通過風險篩查的客戶實時授予或調增個人授信額度。

又如,有些銀行依托金融科技最新成果,著力推進信貸產品靈活化定制管理、信貸業務處理智慧化和服務能力提升、作業監督自動化、信用風險智能化監測等數字化升級。打造智能審貸服務體系,構建口徑全、反應快的數據分析決策機制,完善投融資風險限額測算模型規則,提升信審流程自動化及真實性核驗有效性水平,實現線上自動核定限額創新模式,為制造業等重點行業提供高質量授信審批服務。

再如,近年來,一些銀行還持續推進普惠金融產品創新。工商銀行在2021年報中就特別指出,該行不斷完善“經營快貸”產品,加快多維數據整合應用,完善非接觸服務模式。推出“科創貸”“興農貸”“光伏貸”等創新場景,更好滿足細分市場需求。持續推進“e抵快貸”產品全流程線上化改造,提升業務處理效率和客戶體驗;創新推出“e企快貸”產品,進一步豐富線上押品范圍。優化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打造數字供應鏈融資統一服務門戶,進一步提升服務能力。

總地來說,金融科技的應用,可以為客戶風險識別創造新工具和新方式,通過多渠道的信息采集,強化多信息的校驗分析和邏輯判斷,解決授信調查、授信核定、貸后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并為經營決策、政策制定、審查審批等提供支持;也可以通過整合內外部數據信息,對客戶進行全方位的復合式動態風險評估和深度的關系分析,更全面地了解客戶,及時發現其潛在的風險及變化趨勢。

但需要強調的是,金融科技在銀行授信業務中的廣泛應用,可以優化授信業務流程,提升服務效率,但不能改變授信業務的本質。金融科技在授信業務中的應用仍要以有效識別和控制客戶的信用風險為根本目的,而不能本末倒置,偏離這個目的。

還要指出的是,金融科技在授信流程中的應用,并不能弱化銀行對授信申請人(借款人)的實地調查等盡職調查要求,也不能弱化授信審批人員在授信核定、授信后管理等環節的盡職義務。

另外,一些銀行的實時授信等業務涉及銀行對個人客戶授信的自動化決策,可能引發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例如,因算法歧視損害客戶的公平交易權,因算法不透明侵害客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等。對此,銀行需要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在通過自動化決策機制辦理個人客戶實時授信等業務時,要保證授信決策流程符合透明度要求,并保證授信結果的公平、公正,不存在算法歧視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