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近日,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濟南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印發了《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指出,
1、政府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原則上實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社會投資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鼓勵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2、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應當由一家具有綜合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實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詢單位聯合實施。
3、建設單位應選擇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開展全過程咨詢服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咨詢單位。工程咨詢單位可以根據建設單位授權,提供各項咨詢服務,代辦各項建設手續,由工程咨詢單位代辦建設手續的,應在提交審批要件時同步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授權文件,相應審批要件應由建設單位與工程咨詢單位共同簽章。
4、全過程工程咨詢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并具有類似工程經驗、且在該企業注冊;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任職。
5、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自有資質范圍內的專項咨詢服務進行轉讓,禁止將自有資質范圍外的專項咨詢服務另行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企業,承接專項咨詢服務的單位不得再次轉委托咨詢服務。
6、工程咨詢單位不得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建設單位利益,降低工程質量;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秩序,降低管理水平等。工程咨詢單位有責任按照建設單位要求更換不稱職的項目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
7、工程咨詢單位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期間,對其咨詢成果的數據真實性、有效性和科學性負責;不得隨意變更已經批復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總投資額;符合相關規定,確需進行變更、調整概算的,應按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后,按有關規定進行變更和調整。